法制维权 — 法制建设
合伙与法人②
夫妻合伙承包经营的,妻子应该承担亡夫的债务吗
[案例]
村民杨某承包了一个小型林场,其妻谢某也参与经营、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外,其余都存了起来。2008年,杨某因林场火灾意外身亡。杨某生前为经营林场曾向朋友刘某借款10万元。现在杨某已经死亡,刘某要求谢某偿还债务,但遭到谢某拒绝。请问,谢某是否应替亡夫还债?
[法律解析]
谢某应该偿还欠款。本案中,杨某与其妻子谢某共同经营林场,收益用于家庭生活,其债务依法也应以家庭财产承担。我国法律规定,经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的,应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和必要生产工具。所以,谢某应在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后,依法承担债务,偿还丈夫杨某的欠款。
[法律链接]
《民法通则》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、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,个人经营的,以个人财产承担;家庭经营的,以家庭财产承担。
《民法通则意见》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、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,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,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。